一、
钢材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,其价格波动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有着重大影响。为了规范钢材交易,保障各方利益,促进钢材市场稳定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冷轧钢材期货合作协议(以下简称“合约”)。
二、术语定义
本合约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:
三、合约条款
1. 交易方式
冷轧钢材期货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,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撮合。买卖双方可以在交易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委托买卖合约。
2. 交易品种和交割月
合约标的物为冷轧钢材,交割月为每年固定的几个月份,由期货交易所指定。买卖双方可在指定交割月内交易合约。
3. 交易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
合约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吨,最小变动价位为币1元/吨。
4. 保证金和手续费
买卖双方在进行合约交易时,需要向期货交易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。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期货交易所规定。买卖双方还需缴纳包括手续费、交易所使用费等在内的交易费用。
5. 交割
合约到期时,买卖双方应按照合约约定在交割地进行冷轧钢材的交割。交割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割规则。
6. 强制平仓
买卖双方在合约到期前未及时平仓或交割的,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其持有的合约进行强制平仓,并按照合约交割价格结算盈亏。
7. 违约责任
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约义务,不得违反合约约定。如因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,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四、风险提示
冷轧钢材期货交易存在一定风险,买卖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,谨慎参与交易。期货交易可能产生亏损,甚至超出投资者投入本金的金额。
五、其他约定
六、附则
本合约的附件包括: